本報記者 唐愛平 孫振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快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意見》(簡稱《意見》)。2月27日,省發改委副主任張銀橋對《意見》出台的背景、特點以及如何實施進行瞭解讀。
  順應了深化改革、反腐倡廉的時代要求
  推行代建制是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一項具體措施。早在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就明確提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推行代建制也順應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的要求,政府部門簡政放權,將項目建設管理的具體事務交給社會化專業單位,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社會組織的專業優勢,促進政府轉變職能。
  代建制通過引入代建單位,能從根本上剋服傳統自建方式的諸多弊端,實現投、建、管、用分離,形成多方相互約束的制衡機制和預防工程領域腐敗的制度屏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明確代建單位控制投資的主體責任,有效防止“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三超”亂象;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項目建設管理水平。
  我省從2004年開始代建制試點,到2013年底,省本級代建項目總規模達到46億元(含援川項目18億元),長沙、株洲、湘潭等市也在積極試點和推行。從效果來看,國內咨詢權威機構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對我省代建試點項目出具的評價報告認為: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制度較為科學規範;“備案加監管”的試點模式,穩妥有效可行;交付的項目,工程質量優良、投資控制良好、現場安全文明,沒有發生一起合同法律糾紛,援川3年任務兩年圓滿完成,試點取得成功;已具備由試點向全面推行的條件。尤其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對確保代建制的順利推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代建制在湖南已是一項成熟的經驗。
  推行代建制是一項改革創新,涉及觀念轉變和利益的調整,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和部分單位仍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觀望思想,也存在代建項目少、額度小及市州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對推行代建制形成剛性要求,既是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
   3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代建
  一是剛性約束。《意見》明確,“政府性投資為主、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項目,公、檢、法、司建設項目,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在這些領域,代建制試點都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經驗,不再採取自建方式,都要實行代建制。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也鼓勵業主單位實行代建制。《意見》同時強調,確因特殊情況(如涉密工程)需要自行組織建設的,需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經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此外,市政設施、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生態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備條件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推行代建制。
  二是規範運作。《意見》對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在各個環節包括項目申報、項目審批、代建招標、代建合同、服務取費、部門監管等,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確保項目代建的規範運作。包括業主單位在項目申報時一併書面提交項目代建報告;投資主管部門在批覆時明確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並統一納入全省代建項目庫規範管理;代建單位需是符合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規定並已進入全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庫的社會化專業單位;代建單位的選擇嚴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單位招標投標辦法》招標確定,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提交銀行履約擔保函,自覺遵守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制度並服從監管;實行代建單位招標文件和代建合同向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代建服務取費執行省物價局的相關規定。
  三是部門協同。推行代建制涉及政府多個部門,《意見》要求強化代建制部門監管,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代建制管理辦法》,調整完善本部門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制度,以適應項目實行代建制後的要求,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代建制項目的服務和監管工作。要求建立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同時要求,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監管代建單位和協調業主單位的職責。部門協同配合,對推行代建制具有積極作用。
  必須代建而未代建的建設項目將問責並通報
  一是要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應該充分認識推行代建制的重大意義,要將推行代建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並明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部門及人員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管理代建制工作。省發改委代建辦將切實做好代建制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二是要落實任務。各市州、縣市區要組織制定推行代建制的工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代建制工作的有關制度,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特別是要按照《意見》規定,明確代建項目,對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健全從項目申報、審批、代建招標、部門監管等全過程的管理機制,確保應當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全部實行,並規範實施。
  三是要強化督查。按照《意見》的要求,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代建制工作的督促檢查,一方面,對按《意見》規定必須實行代建制而未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實行問責併進行通報;另一方面,加強宣傳培訓和監督指導,督促代建制項目的規範運作。  (原標題:代建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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